| 1. 申訴人向本中心提出申訴書或補充說明文件時,應同時提出紙本及電子檔,紙本應提出一式四份。
2.申訴人應以掛號之方式,將本申訴書之紙本與電子檔,及相關之證明文件,寄至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本中心之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2F。
3.申訴書內所提供之證明文件,請包括以下內容(非以下述內容為限):
(1) 申訴人之身分證明,如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明等。申訴人如為外國人(自然人或法人),其身份證明應有經公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2) 代表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明。如有代理人者,其授權證明文件。
(3) 相關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證明。
4.申訴費用必須在本中心收到申訴書後十日內繳納,如未如期繳納,依據實施要點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視為申訴人撤回申訴。
5.本程序之進行,不妨礙當事人向法院或行政機關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救濟之程序與權利。
6.對本程序所做出之決定不服時,申訴人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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