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網域名稱爭議之申訴人需先填寫本中心所提供申訴書,填寫完畢後,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作業要點及本中心所制訂補充附則中所規定方式,向本中心提出(惟送件前,請先以電話方式與本中心聯繫確認)。 |
| 2.申訴人向本中心提出申訴書後,應於十日內支付費用予本中心;申訴人未於十日內繳交費用者,視為撤回申訴。 |
| 3.本中心於收到費用三日內,應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作業要點及本中心所制訂補充附則中所規定方式,寄送申訴書予該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處理程序開始日)。 |
| 4.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應於程序開始日後20工作日內,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作業要點及本中心所制訂補充附則中所規定方式,向本中心提出答辯書。 |
| 5.本中心於收到答辯書後,應即寄送答辯書予申訴人,並應於五日內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作業要點」之規定,選定專家小組。除特殊情形外,本中心應於專家小組完成選定後,就專家小組名單與預定做成決定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註冊管理機構。 |
| 6.本中心應於專家選定完成後,立即將相關文件送交專家小組。專家小組應依當事人所提出之陳述與文件,依照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做成決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十四工作日內,將決定結果通知本中心。 |
| 7.本中心應於收到專家小組之決定後三日內,將決定全文通知雙方當事人及註冊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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