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判決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6,智,98
【裁判日期】 970131
【裁判案由】 確認網域名稱擁有合法權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 年度智字第 98 號 

原   告 智合數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美商優圖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莉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李志珊律師

      陳絲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網域名稱擁有合法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6 年 12

月 19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