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智合數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美商優圖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莉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李志珊律師
陳絲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網域名稱擁有合法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6 年 12
月 19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