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申訴人之主張略以:
(一)、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服務標章與事業名稱完全相同,足以使消費者與網路使用者產生混淆
(1) 申訴人以「麥當勞餐廳」為名,所經營之「麥當勞餐廳」係全球知名之速食連鎖餐廳,廣受消費者推崇與喜愛。
(2) 為識別申訴人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申訴人已按中華民國商標法之規定,以『麥當勞』為商標及服務標章,就漢堡等相關商品及服務辦妥數十項商標專用權及服務標章之註冊登記(商標註冊號碼:334666,
323354, 331548, 327333, 324996, 325494, 328733, 325521, 334702,
342616, 342627, 325780, 329812, 331585, 328740, 328741, 326048,
339824, 330717, 330743, 326959, 327902, 329487, 328744, 324122,
326235, 328203, 338538, 336572, 229884, 225349, 327394, 238727,
225391, 242630, 230611, 229810, 349086, 824766, 817464, 415933等。服務標章註冊號碼:20909,
20925, 20981, 21569, 11255 , 21568等)
(3) 申訴人歷經數十年之經營,於全省各地建立密集速食連鎖餐廳,提供消費者高品質之餐飲服務,並挹注廣告行銷費用,藉由電視、報章雜誌等媒體向消費者推廣及促銷,至今「麥當勞」已經成為高品質餐飲服務之代表,而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故麥當勞亦屬著名商標,怠無疑義。
(4) 註冊人搶先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麥當勞.tw」,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註冊商標及服務標章完全相同,顯足使消費者及網路使用者產生混淆。
(二)、註冊人對於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並惡意註冊及使用該網域名稱
(1) 「麥當勞」為經申訴人合法註冊之商標及服務標章,且屬著名商標,註冊人當無與系爭網域名稱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標章、姓名等標識,是以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應無任何正當權利或利益可言,至為明顯。
(2) 申訴人之公司名稱已為消費者所熟知,而申訴人所註冊之相關商標及服務標章又均已達著名之程度,註冊人絕無不知之理。其惡意搶註系爭網域名稱之行為,不但使申訴人因而被拒於網路入口,進而喪失以消費者熟稔之名稱,進入網際網路市場爭取交易之機會,構成妨礙競爭之不正當行為,其屬惡意註冊應無疑義。再者,註冊人目前雖未開始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惟其一旦開始使用,勢必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進而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而構成惡意之使用。
6.2. 註冊人未提出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