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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規範體系與發展概況

 

國際間涉及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MO)之管理規範,主要有規範商品貿易之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sation,簡稱WTO)相關協定;規範跨境移動事項之卡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簡稱CPB)以及Codex 營養法規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odex)為基因改造技術衍生食品所設立之各項安全評估原則。

 

國際間對於基因改造活體生物(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LMOs)之跨境移動(包括過境以及使用)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之永續利用以及人類健康造成負面影響之情形,由卡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CPB)進行規範。其本質屬環境保護公約,對LMOs所挾帶之風險,採審慎預防態度。我國雖非其締約方,但面對此擁有156個會員國(截至2009年6月底前)之國際規範,應予以正視。

 

不論在WTO相關協定或CPB中,皆提及應參考國際法規及標準以作為風險評估之基礎。而Codex所做成之各項指導方針(guideline)與標準(standard)則為WTO相關協定以及CPB所共同提及者,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整體而言,國際間對於基因改造科技及其衍生產品之管理規範,無論於對象、方式以及邏輯上皆有所異。WTO站在促進貿易之立場,傾向於原則上不限制貿易,僅就符合相關協定所認可之例外時,始予以限制之管理態度;CPB則認為對此類產品跨境移動之風險不確定性,應予以謹慎預防之態度。此二管理邏輯所可能產生之衝突,是可以理解的。而Codex於此之重要性,則是扮演了CPB與WTO此二國際規範折衝地帶。透過Codex對科學證據之評估方式所提供之指導方針與標準,可緩和WTO與CPB管理上所可能發生之衝突。

延伸閱讀:

1.李森堙,生物安全議定書與 WTO 協定:「相輔相成」的理想與現實,載於科技法律透析,2009年02月

2.生物安全議定書,載於談各國基因改造管理規範(第三冊),2007年09月

3.WTO歐盟生技產品爭端案件研析,載於談各國基因改造管理規範(第三冊),2007年09月

4.楊一晴, WTO 歐盟生技產品案解析 (下),載於科技法律透析,2007年03月

5.楊一晴, WTO 歐盟生技產品案解析 (上),載於科技法律透析,2007年02月

6.楊婉苓, WTO架構下再談基因改造產品之管制規範爭議-從SPS協定之角度,載於科技法律透析,2002年07月

上稿時間: 2007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