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國際規範介紹
一、WTO<相關協定— SPS協定以及TBT協定
(一)SPS協定
SPS協定係WTO在促進貿易之同時,考量到對人類、動植物之健康與衛生保護之必要,而就各國所採行之檢疫措施所所給予之例外容許。會員必須依據現有之國際標準廣泛地調和各國檢疫措施,並以符合GATT1994之相關規定為之。為此,其藉由「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委員會」與相關國際組織進行聯繫,以促進制度與標準之整合與調和。各會員國實施檢疫措施之風險評估時,除考量相關國際組織所訂定之風險評估技術外,也需考量現有科技與經濟因素,盡量減低對貿易之負面影響,更不得造成對國際貿易之隱性障礙。針對疫區以及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出口之檢疫措施,也要求應就其特殊性,給予特殊之待遇。值得注意的是,縱使檢疫措施之實施同樣以科學原理為基礎,然SPS協定在未有充分之科學證據證明屬有危害者,認為不應維持該項措施。總體而言,SPS協定仍以鼓勵貿易發展為其立場,在未有科學證據明確證明具危害前,不得藉檢疫措施阻礙貿易發展。
(二)TBT協定
TBT協定與SPS協定屬互為補充之關係。TBT協定規範對象,為SPS協定規範以外之技術性(強制性)法規與(非強制性)標準。在肯認各國有為確保輸出產品品質、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健康、環境保護以及防止詐欺,而訂定各項法規標準的前提下,TBT協定透過對各國「技術性法規標準本身」以及各國進行「符合性評估程序」之規範,達到不造成貿易障礙之目的。依其適用範圍觀察,基因改造科技衍生產品(食品動植物除外)之環境安全考量所訂定各項法規標準,皆由該協定所規範。
就「技術性法規標準本身」,其要求法規不得產生歧視性效果,亦應以既存之國際標準為依據。為求法規之透明,其要求以公告方式提早通知WTO秘書處及各會員國;關於標準,則以協定附件三之「良好作業典範」做為遵守該協定之原則。各國進行「符合性評估程序」時,除不應造成歧視效果外,也要求程序屬必要而避免不必要之貿易障礙。程序進行亦應符合國際標準機構所發布之相關指南或建議,並鼓勵會員主動參與該指南或建議之擬定。
基此,可認定WTO對GMO商品管理邏輯,係除有符合SPS協定以及TBT協定所規定之例外者,原則上不得就此商品進行限制。採取了產品導向(product-based)之管理邏輯,並以促進商品之貿易為其基本立場。
二、卡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CPB為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簡稱CBD)締約方經多次協商與談判後,於2000年所作成之成果。旨在確保生物多樣性之保護及永續使用。規範對象則涵蓋了LMOs之跨境移動、過境以及使用所涉及事項,惟排除已為其他國際協議或組織所規範之人類用藥之LMOs。主要透過對「合法之故意跨境移動」、「非法(故意)跨境移動」、「非故意之跨境移動」等跨境移動樣態進行相應之規範。
「合法之故意跨境移動」係透過事前風險評估之機制,進行風險之管理。並由「事前通知程序」 (advance informed agreement procedure,AIA程序)、「資訊交換、公開與分享」以及「處理、包裝及運輸之規範」等機制之運作予以落實:
1. AIA程序—課以出口國或出口人通知進口國之義務,於LMOs之首次跨境移動時主動出具符合程式之風險評估報告書,並以此為進口申請之依據。相對地,進口國被要求於指定時間內回覆。然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回覆者,不得解釋該進口國為同意進口。由此可見CPB對LMOs所採之預防態度。
2. 資訊交換、公開與分享機制—透過要求各會員國成立國家連絡點(National Focal Point,NFP),作為資訊收發之終端;並以生物安全情報交換所(Biosafty Clearing-House,BCH),作為資訊交換平台。利用所構成之資訊網絡,進行資訊之整合與交換。締約方得藉此掌握國際間LMOs之跨境移動資訊,也促使科學、技術、環境以及法規等訊息交換,協助有特殊需求之國家於履行議定書義務方面之資訊取得。
3. 處理、包裝及運輸之規範—要求締約方應參考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以規範LMOs之處理、包裝、標示及運輸等事項,確保公眾知的權利。
針對其他二類移動型態,CPB要求締約方採取內國措施防止與並進行通報因應之。CPB要求締約方就「非法之故意跨境移動」採取妥適之國內措施以預防之,並酌情課以罰則。任一締約方應於知悉是類移動樣態發生時,向可能受影響之國家通知,並向BCH與相關國際組織進行通報。為確保此項通報機制確實運作,締約方最遲應於CPB對其生效之日前,向BCH提供該國NFP之資料。
除LMOs跨境移動之風險管理外,CPB也著手於建立跨境移動衍生損害之賠償機制,其屬一項發展中而備受關注之重要議題。此外,各國之能力建置與鼓勵非締約方以符合CPB之方式進行管理亦為CPB所採取之積極作為。
由CPB之管理方式觀察,其係採製程導向(process-based)之管理邏輯。即不論LMOs之用途或種類,僅就符合定義之LMOs跨境移動涉及事項進行一系列統一規範,此與上述WTO之管理邏輯有根本上之差異。
三、 Codex營養法規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簡稱Codex)
Codex係由聯合國農糧組織(the Food and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以及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為保護消費者健康、確保食品貿易之公平進行之目的,於1963年所設立之政府間組織。其於各國食品相關立法以及法規之國際調和方面有重大貢獻,主要藉由公布不具法律拘束力之指導方針(Guideline)或標準(Standard)供各國自行遵守或作為其他國際組織之審查標準以發揮其影響力。
於2003年Codex第26屆會期中,分別通過了「現代生物科技衍生食品之風險分析原則」,以及「基因改造植物衍生食品之安全評估指導方針」及「基因改造微生物衍生食品之安全評估指導方針」;於2008年亦通過了「基因改造動物衍生食品之安全評估指導方針」。風險分析原則之目的係於風險分析時提供一參考架構,惟其僅解決食品安全以及營養方面之建議,而不就於環境、倫理、道德以及社會經濟所衍生之問題探討。且此等分析工作亦須符合「Codex風險分析工作原則」(the Codex Working Principles for Risk Analysis)。於該項原則中,其將風險分析之工作分為: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方法之一致性、能力建置與訊息交換以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並分別說明應注意之重點。而上述基改動物、植物以及微生物衍生食品之安全評估指導方針皆為該風險分析原則之具體落實。除上述食品安全性之標準外,Codex也正考慮研擬生技食品標示之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