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GMO管理體系及架構
中國基因改造技術管理係建置於「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之上。技術發展初期,主要鎖定研究實驗階段的管理,故根據管理辦法之設計,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即科技部前身)負責主管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工作,實行安全等級控制、分類歸口批審制度,係針對安全等級予以分類評價,以及相關申報批審程序訂定基本原則;其適用範圍包括實驗研究、中間試驗、工業化生產、遺傳工程體釋放和遺傳工程產品使用等;以及自國外進口遺傳工程體在中國境內進行基因工程工作者,也須遵守此管理辦法。
其次,隨著中國將基因改造技術使用於農業者日多,為更有效地規管,故進一步公布條例,作為農業基因改造技術管理依據,其適用範圍涵蓋所有中國境內從事農業基因改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進出口等活動。根據條例規定,從事基因改造動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種苗種植之單位和個人,應取得中國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種苗經營許可證,建立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基因來源、基因改造方法,以及其貯存、運輸和銷售去向等內容;如在中國境內銷售,應當有明顯標識;從中國境外引進者,則須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核可,並且對於違反條例者亦設有罰責規定。
此外,中國為規範基因改造技術於農業領域之應用,建立了由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衛生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七個相關政府部門所組成的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為其商議決策模式,並由國務院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質量監測檢驗檢疫總局與前述的農業部、衛生部等,則按照本條例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
故農業部依據國務院訂定之本條例作為規範基礎,針對技術性與細部執行事項,發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三個配套規章,隨後農業部又訂定通過「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不僅如此,因農業基因改造生物經常被作為食品或食品加工之用,為此中國衛生部根據本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合國食品衛生法」,發布「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對基因改造食品進行管理,包括產品之安全標準、進出口、標識與監督。為了協助了解相關規範之體系,以下將農業基因改造生物之規範體系整理如下列圖示,請讀者自行參閱。
綜言之,中國為進行基因工程技術與農業基因改造生物之規範,率先由國務院與其所屬各行政部門,依農業基因改造生物之生命週期歷程階段進行管理,實行安全評價制度、標識管理制度、生產和經營許可制度以及進口安全審批制度,進而透過法令之制定與施行,以達成其加強轉農業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體健康與維護生態環境,並促進農業基因改造技術研究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