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制政策之精神與特色
我國並未針對基因改造科技設置單一規範體系,因而與此一議題相關之規範頗為龐雜,且涉及多數部會之職責。為期凝聚政策共識,以避免多頭馬車、各行其事之現象,政府曾經於92年10月,在行政院生物技術產業指導小組下設置「基因改造產品跨部會工作小組」,以統籌推動基因改造產品管理體系建置事宜。當時,原已初步形成應制定專門的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之共識,並於94年8月19日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草案)法制架構檢視」工作會議中確認「基因改造科技相關事宜有制定專法之必要」,並擬朝向「作用法」設計。然而,在此背景下面臨主管機關之選定問題,復以單一立法對當前由各部會分散式管理之實務運作可能產生強大衝擊,因而乃認為有必要審慎評量如何在專法制定前,促使現行基因改造科技相關法規體系盡可能予以整合。
爰此,行政院生物技術產業指導小組於95年度第2次委員會議做出結論,表示「基因改造科技管理,原則上維持各主管機關現行之職掌與權責」,並將在「行政院生物技術產業指導小組」下設置「基因改造科技跨部會工作小組」。基因改造科技跨部會工作小組於95年底開始運作,其運作重心側重在各主管機關既有職掌範圍內之管理區塊上,透過協調架構模式,統合當前各主管機關之政策方向,並建立制度化之協調聯繫機制,凝聚我國基因改造科技之法制政策。
而我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制政策之主要特色如下:
一、透過既有法制體系採取分散式管理:
我國過去雖曾有單一立法之議,惟其所牽涉的制度調整工作,相當浩大且複雜,實非一蹴可幾,再加上國內相關法制已具雛型,因此現階段政府係透過既有法令體系,進行分散式管理。而其管理管理模式,主要從基礎研究、田間試驗、產品上市或輸出入之上中下游概念切入,分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其權責進行管理。
二、統合政策立場確立一致性標準:
於分散式管理架構下,在不同部會之間的銜接上,不免出現政策落差與規範歧異。為全面解決此一問題,現階段政府首先確立「積極研發,有效管理」及「在確保國民健康與環境生態安全以及不影響我國主要產品輸出之前提下,積極促進基因改造科技發展」之政策基調,並據以進行規範體系之佈建與檢修工作;同時,政府業已針對基因改造科技研發與應用活動在各階段的重要環節形成多數意見取向(詳請參閱表一),並建立部會間之政策與法規整合架構。
三、以務實思考出發之管理法制政策:
我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制政策,非單純以世界先進國家之作法為引介對象,而係以我國基因改造科技的發展利基與限制條件為核心概念,一方面密切觀察國際發展脈動,另一方面亦配合我國國情與需求(例如,國民健康、環境生態、科技與產業發展、對外經貿依存度等),力求在管制與鬆綁之間尋求妥適的均衡。在此思考下,現階段政府刻正配合國內技術發展現況與未來方向,針對具有較大急迫性與必要性之規範項目,逐步進行法規研修與調整工作(詳請參閱未來GMO法制調整規劃)。
【表一】有關基因改造科技管理之多數部會意見趨向
| 管理階段 |
意 見 內 容 |
| 基礎研發階段 |
部分自律、部分以法令規範 |
| 田間試驗管理 |
田間試驗應予嚴格管理 |
| 上市管理 |
上市前應進行環境風險評估 |
| 以既有產品規範管理或以特別規範管理,尚未有共識 |
| 原則上應強制標示,得允許部分例外 |
| 應設置上市後追蹤監控機制 |
| 出口管理 |
出口管理應參考國際規範 |
| 進口管理 |
進口應予嚴格管理 |
| 運送管理 |
運送應予嚴格管理 |
| 商業種植管理 |
商業種植應予嚴格管理(現行法令空白) |
| 公眾參與 |
公眾參與由主管機關個案決定之 |
| 資訊公開 |
應公開之資訊應予明訂之 |
| 損害賠償 |
未有共識 |
| 罰則 |
違者應視其情節處以行政罰、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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